一、认定标准 1.举办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能够有效统筹产业链、创新链、人才链、资金链、政策链,协调各方支持综合体建设运行; 2.建有实体化运营管理服务平台,拥有专业化管理服务团队; 3.主体功能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; 4.集聚不低于5家的区域性、总部型、专业化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平台、创业孵化平台、创业服务平台、投融资服务平台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或创业创新研究平台。 二、培育标准 认定之日起3年内,达到以下5项条件中的3项条件及以上的,视为达到培育标准: 1.年实名制服务创业创新5万人次以上; 2.成功培育新三板、创业板、科创板或主板上市企业(含引进总部); 3.综合体获得1个以上国家级创业创新荣誉称号; 4.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80%(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;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); 5.创业创新人才培养、创业孵化、创业服务、投融资、人力资源服务、创业创新研究等多功能聚合,形成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创业创新生态。 三、认定培育程序 (一)申报。 综合体举办主体自我评估,符合认定标准、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能够达到培育标准的,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;省直部门(单位)、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,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。 (二)审核。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提出推荐意见,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,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。省直部门(单位)、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,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。 (三)评审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实地考察、现场答辩方式组织评审论证,根据评审论证结果,择优确定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。实地考察、现场答辩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。 (四)公示。 对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 (五)公布名单。 公示无异议的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省级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名单。 (六)编制规划。 公布名单6个月内,省级示范综合体举办主体应在原有《建设发展方案》基础上,编制形成综合体《三年发展规划》,明确规划目标、年度发展目标,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,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。举办主体为省直部门(单位)或中央驻鲁单位的,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。《三年发展规划》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。 四、培育奖励政策 (一)支持综合体高质量发展。 支持引导省级示范综合体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,寻标对标、高点定位,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,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,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,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“双创”高地。支持争创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。 (二)给予资金奖补。 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,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、评审情况、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,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。奖补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,可用于为各类创业群体和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、经营场地租金减免、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补助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等,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。3年后未达到培育标准的,经考核评价后按规定程序收回奖补资金。 (三)加大入住项目实体扶持。 集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服务资源,指导落实就业创业、人力资源服务业、人才类等补贴补助,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,优先推荐参加创业大赛、创业典型人物评选、人才项目评选。 (四)放大综合体示范效应。 支持省级示范综合体承办省级以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,集聚高层次人才、高端创业创新服务机构。鼓励先行先试,探索形成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创业创新典型经验。 本实施细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。 责任编辑:田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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